涉密信息企业管理办法(涉密信息企业管理办法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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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规定

1、第一条 为了加强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3、企业需依法成立并运营满3年,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 从事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企业员工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企业不得有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台湾)投资,除非国家有其他明确规定。 申请企业需具备承担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专业能力。

4、对于已获得《资质证书》的集成单位,如果其名称、经营范围、企业性质或隶属关系发生变更,必须按照相关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以确保资质的更新和管理。省级至副省级城市的保密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涉密系统集成单位进行保密监管,确保其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5、“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是指涉密信息系统的规划、设计、建设、监理和运行维护等活动。涉密集成资质包括总体集成、系统咨询、软件开发、安防监控、屏蔽室建设、运行维护、数据恢复、工程监理,以及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其他涉密集成业务。

根据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根据《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人或机构负责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审查工作。指定专人或机构的重要性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涉及国家秘密和核心敏感信息,其保密性和安全性至关重要。

根据最新版的《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申请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单位需根据自身条件确定申请的资质等级和业务种类。 对于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

涉密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办法

涉密信息系统按照系统规划设计处理信息的最高密级,划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个级别,并按照不同强度的防护要求进行保护。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标准配备保密设施、设备。保密设施、设备应当与涉密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规定,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涉密信息系统是由计算机及相关设施构成的,专门用于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信息的系统或网络。 该系统根据设计的最高密级防护要求,被划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个级别。 国家保密标准要求涉密信息系统配备相应的保密设施和设备,这些设备和设施应与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步运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涉密计算机及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管理,根据国家有关保密法规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结合哈佳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提高保密意识和能力 除了加强监督和管理外,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还应积极组织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被指定专人或机构的保密意识和能力。这包括加强保密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保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以及掌握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过程中的保密技术和方法。

公司计算机使用保密管理办法保密单位计算机使用管理办法

1、公司计算机使用保密管理办法(保密单位计算机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计算机安全使用保密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计算机管理,提高计算机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率,防范病毒和公司秘密泄漏,以保障公司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2、涉密计算机应专机专用,若需多人使用,须指定专人管理。 涉密计算机的使用和储存地点必须符合保密管理要求,确保安全措施可靠。绝密级便携式计算机需存放在保险柜中,机密级以下的则应存放在符合要求的密码文件柜中。 涉密计算机仅限在本单位使用,禁止外借或转借。

3、第二十二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根据系统所处理的信息涉密等级和重要性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第二十三条 各级保密部门应依照有关法规和标准对本地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保密技术检查。第二十四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系统安全保密管理人员应经过严格审查,定期进行考核,并保持相对稳定。

公司涉密资质申请条件

1、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申请单位需满足以下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 依法成立3年以上,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 申请单位的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从业人员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申请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企业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法人资格。 企业需依法成立并运营满3年,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 从事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企业员工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企业不得有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台湾)投资,除非国家有其他明确规定。

3、有境外(含港澳台)控股或直接投资的公司不能申请军工保密资质。 境外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出资比例超过20%的公司不能办理军工保密资质。 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关键人员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或长期居留许可,且与境外(含港澳台)人员无婚姻关系,否则不能申请军工保密资质。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2020)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作为IT领域的国字号资质,是企事业单位在从事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时的法定资格。依据国家保密局于2020年11月13日颁布的《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国保发【2020】1号),这一资质的获得需经过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严格审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根据国家保密局修订下发的新的管理办法规定,涉密系统集成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单项三种,并引入了评估机制。1)甲级资质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接涉密信息系统的规划、设计和实施业务,并仅可承担本单位承建的涉密信息系统的系统服务和系统咨询工作,不得从事其它单项资质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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